專利證書號數指核發之每張專利證書之號數。專利證書號數目前以一英文字母為首,後加6位阿拉伯數字;依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之英文字Invention、Model、Design,採其首字分別為I、M、D代表;阿拉伯數字則為公告流水號。
至於聯合新式樣專利權僅加註於原專利證書,並無單獨核發專利證書。專利權人得於聯合案核准公告後,檢還原專利證書辦理加註事宜。
不會。申請人須於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檢附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辦理領證。本局原則上將會於提出領證申請後1個月內公告並寄發證書。
可以。不過須在申請退費時即敘明受款人。
請來函檢附該原案相關繳費收據正本申請退費,如遺失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提示繳費收據正本,申請人應於申請函中敘明理由。
除非原收據有誤繕資料之狀況可以更正外,其餘一律不因變更專利名稱而更改原收據資料。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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