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民眾將證書寄回來,本局將個案認定是否可以補發,若有補發新證書給民眾,證書上會註記為「補發」。
不行。專利申請案經本局核准審定(處分),申請人於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可以檢附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後,本局會予以公告,證書並於公告後隨即以掛號郵寄方式寄發專利證書。
專利證書的核發作業時間:從收文、資料建檔、專利公報編製出版作業,至本局以掛號寄發證書,約需30天;如果用劃撥帳號方式繳費,因為郵局款項匯入時間比較長,領證作業時間也許會比上述時間稍為長一點。
申請人請求不公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姓名,核准時除非申請人於領證時同時請求不載明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姓名,否則實務上專利證書上仍會記載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姓名。惟本局提供外界查閱之資料無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姓名。
可將申請書上代理人一欄改為代收人,代收人的資料即可填寫在該欄位,專利證書就會寄送給該代收人。如未載明代收人資料,僅有申請人資料,則專利證書將寄發給申請人。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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