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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主張國內優先權的先申請案於申請日起15個月視為撤回後,可以申請退還實體審查費或再審查申請費嗎?

可以。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視為撤回後,得申請退還該先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費。申請人亦得於先申請案視為撤回前,主動撤回先申請案並申請退還該先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

 

撤回發明、新型、設計專利申請案,可以退還申請規費嗎?

不可以。但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可以申請退還實體審查費。

 

什麼情形可以申請退還規費?

(1) 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
例如:為新型專利申請案卻繳交發明專利申請費、以電子方式提出申請案得減收費用卻依未減收之金額繳交、申請案已經撤回卻又繳交申請費等。
(2)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明定得退費之事項:
A. 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初審階段,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於再審查階段,得申請退還再審查申請費。但該申請案已完成聯合面詢者,不適用之:
(a) 撤回申請案。
(b) 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視為撤回後。
(c) 發明專利申請案改請為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
B. 刪除請求項: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以修正後之請求項計算之。亦即原請求項數超出基本項數(10項)者,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刪除部分請求項,得依所刪除之請求項數,最多退還超出基本項數部分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
(3) 其他依法自始應不予受理之申請事項:
A. 專利法規定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應為某種特定之行為,申請人超過此一法定期間,始提出申請事項,依法應不予受理。如申請人申請時一併繳納申請規費,應退還所繳納之申請規費。
B. 專利法規定應具有一定資格之人始得申請之事項,由不具該資格之人提出申請,應不予受理,如於申請時一併繳納申請規費,應退還所繳納之申請規費。
除符合上述得退費事由外,其餘已進行處理程序者,皆不退費。例如:撤回讓與登記之申請、撤回申請核發優先權證明文件、撤回申請變更事項、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申請領取專利權證書……等等。申請撤回事項雖准予撤回,惟因已進行處理程序,所繳規費不予退回。

 

可以申請補發收據嗎?

申請人繳費後收據遺失,原收據無法補發,但可由該案申請人或代理人以書面提出補發繳費證明之申請,並由申請人於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委任有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收據開立錯誤,如何申請更正?

如是本局誤繕所造成的收據開立錯誤,請檢還收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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