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設計專利於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僅得就申請再審查或改請擇一為之;新型專利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僅得就申請訴願或改請擇一為之。
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後不得改請。
若原申請案准予專利者,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准予專利之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前。若原申請案為發明或設計,而審定不准予專利者,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初審、再審查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出。若原申請案為新型,而處分不准予專利者,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
(1)申請專利後,申請人如發現其申請專利之種類錯誤,或認有變更其原申請案專利種類之必要時,得經由改請程序而改為合法及符合申請人權益之其他專利種類之申請案,並以改請前原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改請後新申請案之申請日,以避免影響專利要件之判斷。
(2)改請之態樣有:
A.不同專利種類間之改請:
a. 發明改請新型。
b. 發明改請設計。
c. 新型改請發明。
d. 新型改請設計。
e. 設計改請新型。
B. 相同專利種類之改請:
a. 獨立設計改請衍生設計。
b. 衍生設計改請獨立設計。
(1)要。分割子案要繳再審查的費用及分割費用。
(2)應循訴願程序。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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