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基於先申請案業已為後申請案適法主張優先權,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已由後案承繼並經審查確定,後案未繳費領證係申請人自行放棄權利,先申請案並無得予分割申請之適用。
初審核准審定後分割申請案,應續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前之審查程序。
發明或設計專利核駁審定後,因案件已非繫屬於本局,所以不得分割;惟如於法定期間提起再審查申請,使案件重行繫屬本局,此時於再審查審定前,得為分割之申請。
不可以。僅得自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非屬原申請案核准審定之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分割。原申請案經核准審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得變動。
(1)不可以。
發明初審核准後30日內可以提分割, 30日期間為法定期間不得延期。
(2)可以。
只要意思表示清楚,其他文件可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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