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結果並不影響已核准之專利權,該專利權未被撤銷前仍為有效。但行使權利時,專利權人應注意專利法第117條之規定,審慎為之。
本局在技術報告製作完成前,如依引用文獻之記載,判斷全部請求項均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比對結果代碼1~3) 時,會先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於1個月內儘速針對前述事項提出說明,審查人員會參酌專利權人之回覆說明,再判斷是否變更原先對該新型請求項之比對結果。
若申請人非為專利權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完成後,除通知申請人外會另外副知專利權人。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如果不是專利權人所申請,本局不會通知專利權人,但會將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
不需要;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須備具理由及證據,不須指明違反專利要件之事由及專利法條款,本局將依專利法第115條第4項所列各條款全部予以比對。若申請人附具證據,本局會參酌該證據。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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