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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並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導致新型專利權的權利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若新型專利權人利用此一不確定的權利而不當行使,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對第三人的技術利用及研發帶來相當大的危害,因此搭配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任何人都可以向本局參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法第115條第1項),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若任何人認該新型專利有不應核准專利之事由,應依專利法第119條規定提起舉發,始能撤銷該新型專利權。

 

不服新型形式審查的結果,可以申請再審查嗎?

新型因採形式審查,如不服新型形式審查之處分,並無再審查之適用,申請人可於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30天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正本:經濟部、副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均須檢附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或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同的產品,用不同的名稱及不同的敘述方式申請新型專利,會分別獲准專利嗎?

相同的產品,用不同的名稱及不同的敘述方式申請發明專利,若其發明相同,只會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若是申請新型專利,因新型專利是採形式審查,並不對申請案之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進行審查,若符合新型專利之標的與撰寫格式,且無其他違反專利法事項之情形(即符合形式要件),本局即會依法准予新型專利。

 

已核准的新型專利權,事後發現有不應准予專利之情事,應如何處理?智慧局可以依職權撤銷專利權嗎?

新型專利權並無依職權撤銷之規定,如新型專利權有不符合專利法規之情事,第三人應循舉發制度申請撤銷之(專利法第119條)。

 

新型專利申請案於形式審查中,可以申請面詢或現場勘驗嗎?

不可以。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因此並無申請面詢或現場勘驗之適用(專利法第120條未準用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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