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並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導致新型專利權的權利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若新型專利權人利用此一不確定的權利而不當行使,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對第三人的技術利用及研發帶來相當大的危害,因此搭配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任何人都可以向本局參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法第115條第1項),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若任何人認該新型專利有不應核准專利之事由,應依專利法第119條規定提起舉發,始能撤銷該新型專利權。
新型因採形式審查,如不服新型形式審查之處分,並無再審查之適用,申請人可於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30天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正本:經濟部、副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均須檢附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或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同的產品,用不同的名稱及不同的敘述方式申請發明專利,若其發明相同,只會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若是申請新型專利,因新型專利是採形式審查,並不對申請案之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進行審查,若符合新型專利之標的與撰寫格式,且無其他違反專利法事項之情形(即符合形式要件),本局即會依法准予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權並無依職權撤銷之規定,如新型專利權有不符合專利法規之情事,第三人應循舉發制度申請撤銷之(專利法第119條)。
不可以。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因此並無申請面詢或現場勘驗之適用(專利法第120條未準用第42條)。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 |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 E-mail: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