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專利法第115條第6項)。
因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必須刊載於專利公報,為保護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不得撤回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專利法第115條第7項)。
自申請人向本局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後,經本局收文、程序審查、發交審查後,即可排定公告(每月1、11、21日公告),公告後便可在本局網站專利檢索系統查詢到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資訊。
查詢方式:本局首頁 → 專利→審查公開資訊查詢暨資料檢索→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專利檢索→簡易檢索→輸入申請案號→按[確定]「雜項資料」欄位有專利新型技術報告申請日期,並於99/7/1起提供專利新型技術報告書下載。
自新型專利申請案公告後,即可提出申請。如果新型專利已經核准處分,並由申請人繳交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在公告前,該專利案已明確處於可公告取得專利權之狀態,為便利民眾及行政經濟之考量,此期間所提出之技術報告之申請,本局會受理;惟本局將於新型專利案公告後始進行技術報告之處理。
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本人在內)都可以向本局申請。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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