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本可為中文或英文。原則上,TIPO可自USPTO Public PAIR、JPO AIPN或KIPO K-PION系統取得所有檔案文件,且JPO AIPN及KIPO K-PION系統提供所有OA影本及申請專利範圍影本的英文翻譯本,因此申請人無需檢送該些文件,惟當TIPO無法瞭解JPO AIPN或KIPO K-PION系統機器翻譯之內容或審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送。然而,由於SPTO Expedientes Digitalizados系統並未提供翻譯功能,故申請人須檢送西班牙對應申請案之所有OA之翻譯本及申請專利範圍之翻譯本。
可以。只要符合申請PPH要件,TIPO後續會將該申請案以PPH加速審查程序處理。
目前PPH申請案,平均自文件齊備後2個月內可收到首次審查回覆,並平均於文件齊備後4.5個月左右審結,惟實際審查時間仍須視該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不可以。僅得就一種加速審查措施(PPH或AEP)提出申請,以便於本局行政系統管理。由於PPH之審查進度會較AEP更為快速,因此若申請人同時提出PPH與AEP申請,除非申請人有其他意思表示,TIPO將僅處理PPH申請。
不可以。由於申請人對發明專利申請案提出實體審查申請後,本局除必須經過相關程序作業外,有些還需經過早期公開作業,該案件才會進入實體審查,因此,申請人若是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請求實體審查的同時請求PPH,會造成本局相關程序作業之複雜化,不利PPH申請案管控且增加行政成本負荷。因此申請人必需於接到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再行提出PPH申請,否則不納入PPH程序。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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