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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AEP事由共有4種,審查結果通知之時間是否有差別?

依據不同申請加速審查之事由,審查結果通知(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的時間分別如下:
(1) 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申請事由1),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2) 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申請事由2),審查結果通知時間將視不同情況而有不同。倘申請人提出之外國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與向本局提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間無差異,本局將在相關文件齊備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倘申請專利範圍間有差異者,前述6個月將延為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3) 主張「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申請事由3),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4) 主張「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申請事由4),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
(惟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中國大陸核准的專利案,可以申請AEP嗎?

符合加速審查申請事由1(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任何國家均可(包括中國大陸核准案)。

 

AEP事由三「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需要何種證明文件?

足以表彰該申請案有商業上實施必要之商業(交易)行為之相關證明文件均屬之。上述商業(交易)行為亦包含專利案之發明係由學術界、研究單位等與產業界合作產生者,該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不論係個人、學校、研究單位或企業,且經費來源不論是政府或私人,只要有合作事實之文件亦屬之。例如該申請案所請發明已製造之產品照片、販售型錄、已洽談授權契約或產學合作契約等,皆可作為其商業實施之證明文件。惟因事由3應檢附的文件是商業實施的證明文件,由於態樣可能十分分歧,本局審查人員不易理解(例如外文的授權契約內容),因此凡非使用中文的證明文件請提供中文簡要說明。

 

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實體審查請求的同時,可以請求AEP嗎?

不可以。由於申請人對發明專利申請案提出實體審查申請後,本局除必須經過相關程序作業外,有些還需經過早期公開作業,該案件才會進入實體審查,因此,申請人若是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請求實體審查的同時請求AEP,會造成本局相關程序作業之複雜化,不利AEP申請案管控且增加行政成本負荷。因此申請人必需於接到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再行提出AEP申請,否則不納入AEP程序。

 

 

可以提出申請AEP的時點為何?

必須是申請人已經收到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是再審查之後,才可以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若違反申請時點規定,該加速審查申請案將不納入加速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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