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用於呈現專利實體審查時,申請案請求項與引用文獻相關段落處,關於新穎性或進步性關聯性之比對紀錄,專利審查人員會將其關聯程度與引用文獻類型相對於請求項給予【X、Y、A、D、E、O、P、L】等關聯性代碼。(代碼意義請參閱下題」)
審查意見通知函指定申復期間如下:
(1) 國外申請案:3個月,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6個月為原則。
(2) 國內申請案:指定申復期間為2個月,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4個月為原則。
申請案經逐項審查後,如判斷有不准專利事由,本局會附具理由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函,以利申請人據以申復,克服該等不准專利事由,申復時得一併進行修正;申請人於申復或修正時雖克服所有已通知之不准專利事由,惟因修正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且該新事由之產生是可歸責於申請人時,得發給最後通知,限制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事項,達到迅速審結之效果,並可使審查意見通知具有明確性、合理與可預期性。
本局在處理該等專利申請案件無差別待遇。
各國的法令規定未盡相同,審查基準也有差異,而且申請案之撰寫內容可能也有不一致之情形等,都可能產生不同的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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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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