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發明專利初審案,不論是國內外廠商皆得由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申請聯合面詢:
(1) 同一申請人 。
(2) 具同一技術關聯之申請案。
(3) 已申請實體審查且已經早期公開申請案 。
(4) 非屬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申請案。
(5) 尚未接獲本局審查意見通知函 。
(智慧財產局首頁→專利→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專區)
如原代理人無法出席面詢,申請人或其受雇人可以親自出席面詢,也可以委任其他具有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資格之人出席面詢。此外,受委任之代理人得本局之許可,也可以委任具有該申請案專業知識者,出席面詢。受委任出席面詢的人應於出席時檢附委任書以證明其有出席面詢之權限,並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供驗。
申請人如須向審查人員當面解說或操作,可依本局之「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辦理面詢。如須到現場查看,亦可依本局之「專利案勘驗作業要點」辦理勘驗。有關面詢或勘驗應注意事項,請參考其要點之說明。
審查人員於審查申請案時僅判斷是否合於專利要件(專利法第46條),並不涉及其未來市場價值之判斷。
公告前各專利申請案除發明案因早期公開已先予公開外,新型及設計在公告前應予保密,故無法向業者徵詢意見。惟業者於發明案公開後可檢附資料提供本局併案參考(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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