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稱該發明具新穎性。專利法所稱之先前技術,係指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技術。新穎性係取得發明專利的要件之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新穎性,通常於其具產業利用性之後始予審查;若經審查認定該發明不具新穎性,不得予以專利。
若申請專利之發明在產業上能被製造或使用,則認定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具產業利用性。此處所稱產業包含任何領域中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而有技術性的活動,例如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牧業、礦業、水產業等,甚至包含運輸業、通訊業、商業等;能被製造或使用,指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於產業上有被製造或使用之可能性,不限於該技術手段已實際被製造或使用。
在提出實體審查申請時,應一併繳納包含超項費和超頁費在內之實體審查費。
申請發明案如於申請時未同時提出實體審查,僅需先付申請規費3500元即可。
正本通知給第三人,副本通知給專利申請人。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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