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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後之發明申請案,於實體審查時,有可能被認為妨害公序良俗而不予專利嗎?

由於公開前審查並非進行實體審查,故僅針對發明申請案是否「明顯」妨害公序良俗予以審查。於實體審查時,若認為有妨害公序良俗之情事,依法仍應不予專利。

 

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於申請日起15個月視為撤回後,實務上不予公開,此時如後申請案已經早期公開,第三人可否申請先申請案之閱卷?

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於申請日起15個月視為撤回後,實務上不予公開,此時如後申請案已經早期公開,第三人可否申請先申請案之閱卷?
答:
(1)專利閱卷作業要點第3點第3、4款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經撤回、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經撤回,因其仍具有保密性,故得申請閱卷之人僅限於申請人。
(2)惟因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乃依基礎案(即先申請案)進行改良或修正,因其基礎案(即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已揭示於後申請案中,故基礎案(即先申請案)依專利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自其申請日後滿15個月,全案視為撤回。其情形與前揭尚未公開經撤回之申請案,因其仍具有保密性,僅申請人得申請閱卷不同。故當後申請案已公開或已公告後,任何人均得就被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基礎案(即先申請案),申請閱卷。

 

發明申請案於早期公開審查時,會一起審查專利要件嗎?

不會,在早期公開的審查項目中不會進行可專利性之審查。

 

公開前即申請實體審查者,是於公開後才進行實體審查嗎?

發明專利經申請後,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公開;而發明申請案只要經程序審查文件齊備,且有請求實體審查,即可進入實體審查階段。因此,發明申請案公開的時間,與進行實體審查的時間無關,也不會影響審定的時間。

 

分割案之母案在公開前已撤回,第三人如擬對其分割子案(公告後)以分割超出為由舉發,因新法施行後,分割子案卷存資料已無母案說明書等資料,第三人是否得閱覽母案說明書等資料?

依專利閱卷作業要點第2點第1款規定,經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任何人都可申請閱卷。依本案例之情形,任何人得申請閱覽分割子案,惟新法施行後,子案因簡政便民措施下,該案卷中已不存有母案說明書等資料,然子案涉及母案資料內容,自得申請閱覽子案之同時閱覽母案資料,不受專利閱卷作業要點第3點第3款僅母案當事人得閱覽母案資料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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