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如於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5個月內申請撤回發明申請案時,原則上該申請案不會被公開。但如已逾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5個月始申請撤回者,因本局已開始進行公開準備作業,該申請案仍將公開。
不可以。發明早期公開之目的在於藉著技術資訊之公開,避免企業活動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並促進產業科技之提昇,故發明申請案自申請日後經過18個月(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予以公開,申請人不得請求延緩公開,否則將喪失早期公開制度之意義。
申請人可以備具提早公開申請書,並繳納申請規費新台幣1000元,申請提早公開其發明專利申請案(專利法第37條第2項)。
申請人於提出專利申請案時即可申請提早公開,不過,本局將俟申請案程序審查文件齊備後,才會進行早期公開審查及後續公開作業。
提早公開申請書之表格及範例可由本局局網下載(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發明專利提早公開申請書」)
分割後之發明案及改請後之發明案係援用原申請日,自原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起可能已逾18個月,將儘速予以公開。
依專利法第37條規定,本局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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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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