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是指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公開前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於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刊登於發明公開公報者。
「公告」是指發明或設計專利申請案經過實體審查獲核准審定(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獲核准處分),申請人並於該核准審定(或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個月內,繳交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公告於專利公報取得專利權。
因此,經公告之專利表示已取得專利權,經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只是技術內容公開,並非已取得專利權。
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期限較長,如果要等到實體審查審定核准才允許社會公眾得知其申請內容,可能造成第三人對於同一技術內容進行重複研究、投資或申請,無法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功用。所以,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即解除保密狀態,而使大眾經由公開得知其技術內容,藉以避免企業活動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並可使第三人得因發明技術內容之公開而及早獲得相關技術資訊,從事進一步研究發展,以提升產業之競爭能力。已被公開之發明申請案,即屬於先前技術,得作為其他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引證資料。
核算發明專利申請實體審查及再審查申請費之說明書超頁費時,如申請人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6項規定檢送與序列表相符之電子資料者,其序列表不列入計算超頁費,但仍須送序列表紙本。
根據我國「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規定,為申請專利之目的而寄存之生物材料,於專利核准公告後,可供公眾自由分讓,故「已可自由分讓之生物材料」原則上不包含已寄存但仍在審查中的生物材料,但若符合專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受發明專利申請人書面通知,或專利申請案被本局依據尚未能被第三人自由分讓之我國寄存之生物材料前案核駁,而申請再審查者,該生物材料可例外提供分讓。
申請人與生物材料之寄存者不一致時,鑑於實務上,寄存者之合法授權人始得取得寄存證明文件,故推定其已獲得寄存者之授權。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 |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 E-mail: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