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獨立項和附屬項僅是記載形式之差異,對於申請專利範圍實質內容之認定並無影響,均為決定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提起舉發和主張專利權的基本單位,因此,申請實體審查時均以請求項數為計費基礎。
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3項但書規定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所以如果申請日為2月28日其「3年內」末日遇到閏月,則以2月29日為末日;如果申請日為2月29日其「3年內」末日未遇到閏月,則以2月28日為末日。
申請實體審查必須在申請日起算3年內以書面提出申請,申請實體審查每件7000元(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在10項以內且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合計在50頁以下),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超過10項,每項加收800元。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超過50頁者,每增加50頁加收500元,其不足50頁者,以50頁計。(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申請書」)。
「發明請求實體審查」是指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後,任何人如欲知道該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必須於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亦可於申請時同時申請),若3年內無人請求實體審查,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專利法第41條)。對於明知發明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請求。但訴請補償之要件是否相當及數額,則由法院判決認定。應注意者,補償金之請求權,自核准專利公告之日起算2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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