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審查申請不得撤回,申請實體審查後即進入審查程序,並已將申請實體審查之事實刊登公報周知,為避免第三人重複申請實體審查及審查經濟之考量,實體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但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申請實體審查之事實,會刊載於發明公開公報。公開前申請實體審查者,刊載於發明公開公報之內容中;公開後申請實體審查者,刊載於發明公開公報之申請實體審查目錄中,公眾可自發明公開公報查閱之,亦可利用本局網站之中華民國專利資訊索系統(http://twpat.tipo.gov.tw/),或親至本局查閱或電話查詢。
須視審查類別不同而有不同時間,目前提出實體審查後平均審結期間為21個月。發明專利申請案若符合加速審查AEP或專利高速公路PPH規定或優先審查者,亦可申請加速審查或優先審查。(請詳參智慧財產局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處理時限)。
有申請實體審查者,本局將進行專利要件審查,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核准審定書,申請人繳交第一年年費及證書費後,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審查不符合規定者,發給審查意見通知書,限期通知申復或修正,申請人如逾限未申復或修正,或申復或修正之結果無法克服不予專利之事由,將發給核駁審定書,不予專利。
未申請實體審查者,本局不會進行專利要件審查,自申請日起3年內未申請實體審查,申請案視為撤回(專利法第38條第4項)。
可於申請時一併申請實體審查,亦可於申請後3年內申請,由申請人自行斟酌。如自申請日起(不含優先權日)3年內,未申請實體審查者,依專利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申請案視為撤回。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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