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申請案公開時,將公開那些事項?
答:發明早期公開資料係刊載於「發明公開公報」,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規定,公開公報載明之事項如下:
(1) 申請案號。
(2) 公開編號。
(3) 公開日。
(4) 國際專利分類。
(5) 申請日。
(6) 發明名稱。
(7) 發明人姓名。
(8)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9) 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
(10) 摘要。
(11) 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式及其符號說明。
(12) 主張專利法第28條第1項優先權之各第1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世界貿易 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13) 主張專利法第30條第1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14) 有無申請實體審查。
申請案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則可於本局局網首頁→專利→ 審查公開資訊查詢暨資料檢索。
發明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不予公開:
(1) 不合規定之程式者。
(2) 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5個月內撤回申請案者。另依專利法第30條主張國內優先權者,其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將自申請日後滿15個月視為撤回,故該先申請案亦不予公開。
(3) 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4)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除上述情事以外,所有之發明申請案均應予以公開,申請人不得申請不公開。
發明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經申請人撤回、處分不受理或視為未主張者,其公開日將改自申請日後計算18個月;如果申請時有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而原先最早之優先權主張經撤回、處分不受理或視為未主張者,則以其餘受理的優先權主張中最早之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公開。但申請人如果在最早優先權日後15個月才撤回最早之優先權主張者,因本局已開始進行公開準備作業,該申請案仍將公開。
有可能,原則上發明申請案經審查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即予公開。但若發明申請案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起15個月內尚未補齊文件者,將延至文件齊備後再進行公開作業。(法條僅規定自申請日後18個月應公開,未說剛好18個月那一天一定要公開)。
是的。發明申請案於公開前已核准並公告於專利公報,取得專利權者,仍將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刊登於發明公開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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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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