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材料寄存資訊,不以載明於申請書為必要。若於申請書中聲明須寄存生物材料,但未檢送寄存證明文件,本局將通知於法定期間內補送寄存證明文件;若未聲明,申請人應自行於法定期間內檢送證明文件。
有關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須同時兼顧公開性、再現性及菌種活性之穩定,且活體生物材料尚非說明書或圖式可以充分完全描述,因此,當生物材料不是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時,為使其申請專利內容揭露完整及可被利用,申請人即有必要將其申請專利之生物材料寄存於具有公信力之機構,並提出寄存證明文件。如未於申請前寄存於寄存機構,為說明書揭露不完整,會影響其案件之可專利性。
有寄存生物材料的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寄存:
(1) 在申請前(當日寄存亦可)將該生物材料寄存在本局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
(2) 申請前已於本局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可於申請日後4個月內(主張優先權者,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寄存於本局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之證明文件及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不受最遲應於申請日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3) 外國與我國有簽訂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之協議者,申請人如於該外國所指定其國內之寄存機構寄存,並於法定期間內,檢送該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不受應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4) 在說明書上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生物相關發明「生物材料」,指含有遺傳訊息,並可自我複製或於生物系統中複製之任何物質,包括載體、質體、噬菌體、病毒、細菌、真菌、動物或植物細胞株、動物或植物組織培養物、原生動物、單細胞藻類等。
不可以。公開公報或專利公報所致公開之目的在於避免他人重複投入研發經費,或使公眾明確知悉專利權範圍,與優惠期之主要意旨在於使申請人得以避免因其申請前之公開行為而致無法取得專利保護,例外不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創作性),在規範行為及制度目的上均不相同,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得適用。
適用優惠期之事實必須是公開的事實,其公開態樣並無限制,若公司內部會議紀錄沒有公開,則無優惠期之適用。惟若第三人違反保密義務或經剽竊而將該發明內容公開,屬於「非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之情事,若申請人於該公開後12個月內申請發明專利,則該發明仍適用優惠,惟申請人應舉證該第三人如何得知其發明並將該發明予以公開,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公司內部會議紀錄等。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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