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局每月預計進行一次交換,預估約需30日左右。
您可以在申請專利時,於「發明專利申請書」或「新型專利申請書」勾選「以電子交換方式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欄位,並載明【受理國家、申請日、申請案號】,或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使用「專利文件補正申請書」勾選「以電子交換方式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並載明【受理國家、申請日、申請案號】向智慧局提出申請,就不需要再檢送紙本的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人先在臺灣申請專利,之後以同樣的創作到韓國申請,同時主張臺灣優先權的話,智慧局是優先權基礎案的受理局,就是第一局,而韓國智慧局則是第二局;如果申請人先在韓國申請,之後再來臺灣申請,同時主張韓國優先權的話,韓國智慧局就是第一局,智慧局就是第二局。
在臺、韓申請專利,只要申請人聲明以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兩局均可透過相互傳送的清單,經核對相關資料無誤時,作成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電子加密檔案,以郵寄或網路傳輸等方式交換予對方。
國內優先權並無復權規定。申請人須於後申請案提出之同時主張國內優先權,並聲明先申請案申請日及案號數,如未於申請時同時主張國內優先權,或未於申請時聲明先申請案申請日及案號數而視為未主張優先權者,皆不得主張復權。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1規定,如申請案已核准後,再被主張國內優先權,如同時或先後亦就其先申請案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撤回其後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或先申請案之領證申請;屆期未擇一撤回者,其先申請案不予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得申請退還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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