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經撤回、拋棄、不受理後,後申請案不得主張優先權,也就是說,後案主張國內優先權的時候,先案必須是存續中才可以。
可以,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於視為撤回後,申請人可以申請退實體審查費(規費收費辦法第3條)。
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於視為撤回前,在不影響作為優先權之先申請案適法性前提下,申請人可以辦理分割或變更事項。
後申請案應就先申請案記載於專利說明書或圖式中的相同創作主張優先權。所以可以主張複數優先權或部分優先權,且先申請案中未曾被主張優先權之創作,仍可以在其他後申請案中被主張優先權。但相同的創作不能被複數後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以免產生一發明二申請之情況 (如有一案兩請之情形例外可以主張)。
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即可,無須檢送證明文件。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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