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每月預計進行二次交換作業,預估約需15日左右。
您可以在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的同時,於「發明專利申請書」或「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主張優先權的欄位載明【受理國家、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存取碼】,或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使用「專利文件補正申請書」之「其他申復事項」載明【受理國家、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存取碼】向智慧局提出申請,就不需要再檢送紙本的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人先在臺灣申請專利,之後以同樣的創作到日本特許廳申請專利,同時主張臺灣優先權的話,智慧局是優先權基礎案的受理局,就是第一局,而日本特許廳則是第二局;如果申請人先在日本申請專利,之後再來臺灣申請專利,同時主張日本優先權的話,日本特許廳就是第一局,智慧局就是第二局。
申請人先向第一局申請核發取得「存取碼」後,就可以在規定期限(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向第二局提送第一局核發之存取碼,替代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
第二局在收受存取碼後,將作成主張優先權清單,並以網路傳輸方式交換予第一局。
第一局在接收第二局所傳送的主張優先權清單後,經核對申請案號、存取碼等相關資料無誤時,將作成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電子加密檔案,以郵寄或網路傳輸等方式交換予第二局。
不可以。只有日本或韓國之國內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臺灣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基礎案時,才可以適用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如果是向日本特許廳或韓國智慧局提出之PCT申請案,不在臺日、臺韓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的適用範圍。反之,以臺灣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向日本或韓國提出PCT申請案時,也不在電子交換範圍。
不可以。只有臺灣的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以日本或韓國提出的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日本或韓國的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以臺灣提出的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時,才可以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因此,如以臺日或臺韓的設計專利申請案作為臺日或臺韓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基礎案;以臺日或臺韓的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臺日或臺韓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基礎案時,都不能進行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簡言之,申請案及基礎案均須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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