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只適用於發明或新型專利,設計專利則未納入交換。商標案件也不在電子交換範圍。
(一)申請人主張日本優先權者,僅須於申請書勾選□以電子交換方式檢送
優先權證明文件,並勾選□日本,並依序載明申請日、申請案號、
國外申請專利類別、存取碼 。
(二)申請人主張韓國優先權者,僅須於申請書勾選□以電子交換方式檢送
優先權證明文件,並勾選□韓國,並依序載明申請日、申請案號。
可以。主張一個國家的國際優先權,外文說明書不一定是要使用該國的語言。
可以延至下一個工作天。
發明及新型申請案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間為最早之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設計申請案為最早之優先權日起10個月內。
主張複數優先權時,全部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檢送期間均自最早之優先權日起算。例如申請人主張A、B、C共3項優先權,其優先權日依序為a日、b日、c日,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a日)起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僅補正B之優先權證明文件者,則A及C之優先權均視為未主張,不可以主張從次早優先權日(b日)重新計算補正C之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期間。
檢送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間為法定期間,所以不得申請延期。惟申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者,本局將指定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與該影本為同一文件之正本。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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