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我國提出之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如為已揭露於臨時申請案者,可以該臨時申請案為基礎案向我國主張優先權。
申請時已聲明主張某項國際優先權,要增加或修改為他項國際優先權,只能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請參閱前題)。
申請人未依規定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國際優先權或聲明不完整(第一次申請日及受理國家或WTO會員兩者均記載錯誤或無記載),嗣後欲補聲明或增加聲明優先權主張者,得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同時辦理下列事項:
(1)繳納回復優先權主張申請費2000元。
(2)聲明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日、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WTO會員、申請案號數。
(3)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特別應注意者,上開行為(包括繳納申請費在內)必須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完成,逾期不予受理其復權之申請。惟申請費已繳納但金額不足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始不予受理。
可以。依「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從99年11月22日開始之新申請案,可主張99年9月12日以後在中國大陸申請之申請案作為優先權。
請上國際貿易局網站→WTO入口網→WTO介紹→WTO會員。
台灣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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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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