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取碼(Access-Code):是指由第一局所核發,可取得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申請案電子檔,確認其申請案號、申請日、專利類別等資料之案件代碼。
我國與日本雙方優先權證明文件之存取碼的形式均以4 碼顯示(英文+數字,A~F,0~9),例如:A123,但因日方之前為10碼,自2013年4月後修正為4碼,故實施初期日方資料會有4碼及10碼並存現象。
不用。智慧局為鼓勵大眾採用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方式,申請人如果只申請核發存取碼時,不收取規費。
您可以填寫「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提出申請;
(1) 如果您選擇以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必須在申請書勾選「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存取碼」,不須另繳納規費,智慧局即核發「存取碼」。申請人嗣後向日本特許廳申請專利,主張我國優先權,得以存取碼替代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
(2) 如果您選擇申請「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在申請書勾選「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每份必須繳交規費新臺幣1,000 元,智慧局將製作「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存取碼」核發給申請人。
智慧局不能取得正確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之補救方式如下:
(1)如果是因為網路傳輸系統故障或郵寄失誤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的話,就由智慧局或特許廳以排除故障、補寄等方式補救之。經補救後,視為申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2)如果是因為申請人提供的「存取碼」或「基礎案申請案號」有錯誤等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者,智慧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二個月內補正正確存取碼或基礎案申請案號,或補送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未補送者,視為未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如果電子交換成功的話,智慧局不會再另外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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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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