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證明文件可以用影本嗎?
答:優先權證明文件應為外國或WTO會員專利受理機關署名核發之正本,不得為影本,且不可以法院或其他機關公證或認證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代之。但同一申請人於2件以上之申請案中主張同一件國外基礎案之優先權時,如已於其中一件申請案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其他申請案得以證明文件全份影本代之,惟須註明正本存於何案卷內。
申請人在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如已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與影本為同一文件之正本,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備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另外,自102年12月2日起,本局與日本特許廳就發明或新型專利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得以電子交換方式為之,僅須於申請書載明【受理國家、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存取碼】即可,無須再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
可填寫PCT或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者(包含主張PCT、EPC、OHIM之申請案),其優先權基礎案須為在WTO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第一次」提出之專利申請案。
不行。
設計案件必須符合一設計一申請的原則,故設計專利申請案僅能就申請專利之設計整體主張一個優先權日,主張複數優先權或部分優先權者,應不予認可。
國外之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是指美國或澳洲的臨時申請案,此種申請案係申請人為先取得申請日而先行提出之申請案,無論其是否記載申請專利範圍,嗣後必須於特定期間內,再據以提出載有申請專利範圍之正式申請案,或將該臨時申請案轉換為正式申請案,而正式申請案得增加新的發明。惟若未於該特定期間內再提出或轉換為正式申請案者,該臨時申請案將於特定期間後視為放棄。
臨時申請案所揭露之發明為「第1次申請」。正式申請案所揭露之發明中已揭露於臨時申請案之部分並非「第1次申請」;但新增而未揭露於臨時申請案之部分,則為「第1次申請」。在我國提出之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發明,如為已揭露於臨時申請案者,係以該臨時申請案為基礎案;如為僅揭露於該正式申請案者,以該正式申請案為基礎案。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 |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 E-mail: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