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可分為國際優先權及國內優先權二種。以在我國以外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會員提出之申請案為基礎案,據以主張優先權者,稱為國際優先權,以在我國提出之申請案為先申請案,據以主張優先權者,稱為國內優先權。無論是國際優先權或是國內優先權,後申請案皆能以其基礎案或先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應以優先權日為準;如果是發明專利申請案,應自最早優先權日後18個月公開;如果是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應自最早國際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
優先權基礎案為新型專利申請案,國內申請案為設計專利申請案,優先權法定期間為自國外第1次申請專利之日起6個月。
優先權基礎案為設計專利申請案,國內申請案為新型專利申請案,優先權法定期間為自國外第1次申請專利之日起6個月。
(1)如何主張:主張國際優先權必須在申請同時聲明國外第1次申請日及受理之國家(WTO會員)及案號。如有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各項優先權基礎案均應聲明。若主張複數優先權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WTO會員均相同者,仍須逐項載明欲主張之基礎案資料,否則依其載明之項數認定主張幾項優先權。
(2)期間限制: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如已向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WTO會員)第1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其國外第1次申請專利之日起12個月內(設計為6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專利(以計算至我國取得之申請日為準),就可以主張國際優先權,且應注意在最早優先權日16個月內(設計為10個月內),檢送外國或WTO會員政府受理該申請案的證明文件正本。
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而聲明一案兩請之情形,依專利法第32條第2項權利接續之規範意旨,申請人應負有於發明專利「公告前」維繫其新型專利權有效存續之義務,倘申請人於發明專利審定後,任令其新型專利權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而使新型專利權所保護之創作進入公有領域,自無從使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公告之日同時消滅。本局為發明專利公告時,如發現新型專利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則該發明專利應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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