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權可以做為繼承之標的,在有繼承之事實發生即生繼承之效力,但是必須向本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申請專利申請權繼承登記,應備具專利申請權繼承申請書及規費2000元,以及下列文件:
(1)死亡證明文件(影本亦可)1份。
(2)繼承系統表1份。
(3)繼承證明文件(如全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繼承權利之人的文件)。
(4)繼承人有多人時,全體繼承人應共同申請繼承登記。僅由其中1人或數人繼承時,應另檢附以下文件之一:
A.法院出具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B.遺囑公證本。
C.全體繼承人共同簽署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5)如繼承人尚未成年,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連署並檢附證明文件。相關書表本局局網首頁→ 專利 →申請資訊及表格→ 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專利權繼承登記申請書。
(1)讓與契約書須有讓與人及受讓人之意思表示,並由雙方連署。但如讓與人已於契約書上單方簽署,而由受讓人申請讓與登記,表示雙方意思合致,此時受讓人可不在讓與契約書上簽署。
(2)契約書得以影本代之,但須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符。
為了避免利害衝突,公司法第59條規定,公司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與個人自己之間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申請本國公司與其公司代表人個人間之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時,其讓與契約書或專利申請權讓與證明書等文件,公司應簽署部分及應備具之證明文件,亦應比照前題處理原則辦理。但代表人將其所有之專利申請權無償讓與公司,並申請辦理讓與登記時,此時公司係純獲法律上利益,不致引起利害衝突,應無公司法第59條規定禁止自己代表之適用,故准予辦理登記(法務部96年3月20日法律決字第0960008616號函釋參照)。
不可以,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之讓與人或受讓人一方為本國公司,且雙方公司代表人為同一人時,其中一方應另定代表公司之人。如由本國公司另定代表公司之人時,應按公司性質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有限公司:如僅置董事一人者,須由全體股東之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並附具全體股東推派代表之同意書及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如置董事二人以上,且特定一董事為董事長者,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並附具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經濟部91年7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156880號函釋參照);如為一人有限公司,則應增加股東後依上開方式處理或向法院申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表公司簽約,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濟部92年9月15日經商字第09202193120號函釋參照)。
(2)股份有限公司:須由監察人代表公司,並應附具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
可由原申請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及規費2000元,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到本局辦理。(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申請權讓與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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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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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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