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因案件已於處理中,補件時請仍以一文一案方式送件。
不行。電子申請表單尚未有一文多案號申請書可以使用,且電子申請規費系統尚無法於一文號中開立多張收據,故以一文多案號方式申請變更事項,仍請以紙本方式送件。
辦理變更申請人姓名/名稱、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姓名、變更代理人須繳納規費,其他案件無須繳納規費,規費以「申請案號」數量為計算單位,每一申請案號即為1件應繳新台幣300元整,於同一申請案件同時變更二事項以上者,每個申請案號僅收取1次變更規費新台幣300元整。
例如:100件專利案以一文多案號申請變更申請人姓名,規費金額為100件*300元=30000元。
如同時辦理申請人姓名及代理人變更,仍只需繳納一種變更規費,規費為100件*300元=30000元。
可以,只要符合所有案號申請人相同,變更後之結果相同,且變更事項皆為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申請書所受理之變更事項,可於同一次變更申請中辦理多項變更。
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僅處理資料異動,且為求慎重,專利證書加註須逐件影印歸卷並逐案發還專利權人,故檢還專利證書辦理加註時,請以一文一案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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