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專利如有變更事項應使用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變更申辦事項申請書」,確實勾選變更事項及詳細敘明變更後資料,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2)各項申請變更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規費如下:
A.變更申請人之地址─應載明變更後之地址,無須繳納變更規費。
B.變更代理人─應載明變更後代理人之姓名,並檢附委任書及變更規費新台幣300元。
C.變更公司之代表人─應載明變更後代表人之姓名,無須繳納變更規費。
D.變更申請人之姓名─應載明變更後之姓名,並檢附更名證明文件及繳納變更規費新台幣300元。
E.變更申請人之名稱─應載明變更後之名稱,並繳納變更規費新台幣300元。若為外國法人者,尚須檢附外國政府之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如無法檢送證明文件,得以申請人出具之切結書代之。切結書內應敘明其變更之事實、無法檢送證明文件之理由,及聲明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F.變更申請人之簽章─申請人變更印章或簽名樣式時,應於申請書上蓋妥新、舊印章或簽署新、舊簽名樣式(如舊印章已遺失或僅簽署新簽名樣式者,須檢送切結書),並繳納變更規費新台幣300元。
G.變更專利權人之簽章─專利權人變更印章或簽名樣式時,應於申請書上蓋妥新、舊印章或簽署新、舊簽名樣式(如舊印章已遺失或僅簽署新簽名樣式者,其為自然人者,須檢送切結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須檢送切結書),並繳納變更規費新台幣300元。
H.變更申請人(發明人)為自然人之國籍─應載明變更後之國籍,無須繳納變更規費。
I.變更發明人之姓名─應載明變更後之姓名,並檢附更名證明文件及繳納變更規費新台幣300元。
J.變更發明人─發明人以提出申請時之申請書上之發明人欄位所載為準。提出專利申請後,申請追加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追加後全部發明人所簽署同意追加之證明文件;申請刪除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被刪除之發明人所簽署聲明其確非本案發明人之證明文件;因誤繕申請更正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敘明誤繕原因(例如代理人不慎錯誤鍵入他案之發明人資料),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人原始委託資料、申請權證明文件、僱傭契約等)。如因發明人生病、死亡或無法聯絡等事實上之問題,以致無法取得發明人簽署之上開證明文件時,申請人得以檢附切結書代之。切結書內應敘明發明名稱、全部發明人姓名、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之理由,及聲明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凡申請追加、刪除或更正發明人者,均須繳納變更規費新台幣300元。
K.變更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應載明變更後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並應檢送說明書首頁,無須繳納變更規費。
L.變更送達代收人─應載明變更後之送達代收人姓名及其地址,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無須繳納變更規費。
M.同一申請書申請變更二種以上變更事項者,只須繳納一筆變更規費。
專利變更事項範圍廣泛,常見專利變更事項包括:申請人(送達代收人)地址、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人簽名/印章、申請人國籍、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姓名、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國籍、公司代表人、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代理人及其他變更等事項。
申請案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其說明書及圖式應完整揭露所欲申請專利之技術或技藝內容。程序審查時,如從形式上檢核即發現外文說明書之頁碼或圖式之圖號有不連續之情事,將通知限期補正,其法律效果依中文說明書或圖式缺漏之原則辦理。申請人自行發現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亦同
補正之中文本應據申請時之外文本予以正確完整地翻譯,以作為本局審查之基準文本。補正之中文本,如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將不予專利。
發明和設計專利申請案的補正期間為4個月,新型專利申請案的補正期間為2個月。申請人可以請求延期補正,最長延到申請時起6個月止。如申請人先後提出二個以上的外文本,並聲明以第二版外文本作為取得申請日的版本時,將以第二版外文本提出日起算補正期間。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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