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誤繕,是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自始記載錯誤,例如將他案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誤載為本案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此時應檢附記載當時所依據之資料作為佐證(如委託人原始提供資料、申請權證明文件等)。如果記載當時並無錯誤,而是事後申請追加或變更發明人者,應檢附追加後全體發明人簽署之申請權證明文件,或檢附被刪除之發明人聲明確非本案發明人之聲明書。因誤繕、追加或刪除而申請變更專利申請案之發明人者,都應繳納變更規費300元。
如因發明人生病、死亡或無法聯絡等事實上之問題,以致無法取得發明人簽署同意證明文件時,申請人得檢附切結書代之。切結書內應敘明發明名稱、全部發明人姓名、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之理由,及聲明願負一切法律責任。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亦同。
發明人以提出申請時之申請書上之發明人欄位所載為準。提出專利申請後,申請追加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追加後全部發明人所簽署同意追加之證明文件;申請刪除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被刪除之發明人所簽署聲明其確非本案發明人之證明文件;因誤繕申請更正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敘明誤繕原因(例如代理人不慎錯誤鍵入他案之發明人資料),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人原始委託資料、申請權證明文件、僱傭契約等)。
申請人欲拋棄其專利申請權,應向本局以書面意思表示拋棄,自其以書面向本局表示拋棄之日消滅。共有人之一拋棄其專利權之應有部分者,專利權由其他共有人享有。
若可證明確係同一主體,只是文書上之顯然錯誤,則准予變更申請人姓名或名稱(變更規費300元)。如果無法證明是同一主體,則應檢附申請權證明文件辦理更正申請人,並以更正申請人之日為申請日(不需繳納規費),或檢具由原申請人出具之權利讓與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權讓與登記(讓與登記規費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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