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係申請人解任代理人,應由申請人本人或取得申請人特別授權之代理人以書面通知本局;如係代理人終止委任關係而消滅其代理權,代理人除以書面向本局表示解任其代理外,尚須同時表明業已向申請人終止委任契約,其原代理權已因委任關係終止而消滅,始准予備查。
專利申請案如已核駁確定,變更代理人已無實益,本局將不受理變更登記。
專利申請案之代理人以申請書所載為準,嗣後如有變更,應檢附新任代理人之委任書申請變更,並繳納變更規費300元。但變更後之代理人已見於原委任書者,則無須重行檢附。
(1)申請人―應載明新姓名申請變更及繳納變更規費300元,並檢送下列證明文件:
A.為自然人時,應檢附更名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或護照影本等,不得以切結書代之。
B.為我國法人,且其法人名稱之變更資訊可從主管機關網站查詢者,無須檢送證明文件,如有疑義時,得通知補送相關證明文件。
C.為外國法人時,應檢送登記國主管機關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檢送證明文件,得以切結書代之。切結書內應敘明其更名之事實、無法檢送證明文件之理由,及聲明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D.外文姓名或名稱不變,僅變更其中譯名者,無須檢送證明文件。
(2)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應載明新姓名申請變更,並檢送更名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或護照影本等,不得以切結書代之。如外文姓名不變,僅變更其中譯名者,無須檢送證明文件。
來文說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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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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