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申請人之標準,以首次申請書所載為判斷標準。嗣後之異動得檢送適法之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權讓與登記或以申請人確立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之態樣 |
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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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未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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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變更 |
申請主體完全變更(例如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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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B誤繕為A |
申請日以確立B為申請人之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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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讓與B |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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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增加 |
申請主體增加(例如A→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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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AB漏寫為A |
申請日以確立AB為申請人之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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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讓與AB |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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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減少 |
申請主體減少(例如A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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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A多寫為AB |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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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讓與A |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
(1)不用。但對於申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下列事項,為維護申請人權益,本局須審核申請書或證明文件上之申請人簽章與該案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時之申請書或委任書上之申請人簽章是否一致:
A.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
B.專利權讓與登記。
C.專利權信託登記。
D.提早公開發明申請案。
E.撤回或拋棄專利申請案。
F.閱覽、抄錄或複製限由當事人閱卷之案卷(限制範圍以專利閱卷作業要點規定為準)。
(2)印章遺失或更換印章時,申請人可依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A.補正與卷存簽章一致之簽章。
B.申請變更簽章。
C.切結申請書或證明文件上之簽章確為其親自簽署或有權之人簽署。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於專利核准審定(或處分)前,須檢送切結書;於專利核准審定(或處分)後,須檢送切結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時,須檢送切結書。選擇以切結之方式補正而不申請變更簽章者,僅就當次申請事項發生個案之效力,其後辦理有關專利事項而須審核簽章時,仍以卷存原簽章為比對基準。
有。
(1)本局快辦服務台,提供下列快速服務:
A.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
B.專利證書遺失補發:當日送件,3-5工作天取件。
C.補發收據證明:帶印章臨櫃申辦。
(2)簡易事項可使用傳真或E-MAIL方式申請,適用之簡易申辦項目如下:
A.更正申請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專利權人、代理人或代收人 之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B.變更專利權人之代表人。
C.變更地址(專利權人/代理人/代收人)。
D.閱卷(申請閱覽核駁、審查中、異議、舉發專利案件,請於本申請書上簽署原卷存簽章後再傳真)。
E.影印專利案(申請影印核駁、審查中、異議、舉發專利案件,請於本申請書上簽署原卷存簽章後再傳真)。
F.補發收據證明書。
G.展延補正。
H.面詢。
I.檢還樣品。
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簡易申辦事項傳真申請書」或「專利簡易申辦事項E-MAIL申請書」。
不行。因無法確認主體一致性,故無法以一文多案號方式辦理變更。
不行。因無法確認主體一致性,故無法以一文多案號方式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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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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