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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填寫不齊全或寫錯人別時,要如何辦理?

確定申請人之標準,以首次申請書所載為判斷標準。嗣後之異動得檢送適法之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權讓與登記或以申請人確立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之態樣

 
 

處理原則

 
 

完全未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變更

 
 

申請主體完全變更(例如A→B

 
 

證明B誤繕為A

 
 

申請日以確立B為申請人之日為準

 
 

A讓與B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增加

 
 

申請主體增加(例如A→AB

 
 

證明AB漏寫為A

 
 

申請日以確立AB為申請人之日為準

 
 

A讓與AB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減少

 
 

申請主體減少(例如AB→A

 
 

證明A多寫為AB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AB讓與A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同一件專利申請案,從提出申請到領取專利證書的每項申請文件都要蓋同一顆印章嗎?印章遺失或更換印章要如何辦理?

(1)不用。但對於申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下列事項,為維護申請人權益,本局須審核申請書或證明文件上之申請人簽章與該案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時之申請書或委任書上之申請人簽章是否一致:
A.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
B.專利權讓與登記。
C.專利權信託登記。
D.提早公開發明申請案。
E.撤回或拋棄專利申請案。
F.閱覽、抄錄或複製限由當事人閱卷之案卷(限制範圍以專利閱卷作業要點規定為準)。
(2)印章遺失或更換印章時,申請人可依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A.補正與卷存簽章一致之簽章。
B.申請變更簽章。
C.切結申請書或證明文件上之簽章確為其親自簽署或有權之人簽署。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於專利核准審定(或處分)前,須檢送切結書;於專利核准審定(或處分)後,須檢送切結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時,須檢送切結書。選擇以切結之方式補正而不申請變更簽章者,僅就當次申請事項發生個案之效力,其後辦理有關專利事項而須審核簽章時,仍以卷存原簽章為比對基準。

 

智慧局提供快辦服務的專利申請事項有哪些?

有。
(1)本局快辦服務台,提供下列快速服務:
A.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
B.專利證書遺失補發:當日送件,3-5工作天取件。
C.補發收據證明:帶印章臨櫃申辦。
(2)簡易事項可使用傳真或E-MAIL方式申請,適用之簡易申辦項目如下:
A.更正申請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專利權人、代理人或代收人 之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B.變更專利權人之代表人。
C.變更地址(專利權人/代理人/代收人)。
D.閱卷(申請閱覽核駁、審查中、異議、舉發專利案件,請於本申請書上簽署原卷存簽章後再傳真)。
E.影印專利案(申請影印核駁、審查中、異議、舉發專利案件,請於本申請書上簽署原卷存簽章後再傳真)。
F.補發收據證明書。
G.展延補正。
H.面詢。
I.檢還樣品。
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簡易申辦事項傳真申請書」或「專利簡易申辦事項E-MAIL申請書」。

 

本國申請人如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相同,但在不同案件中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不同,是否可以用一文多案號方式辦理變更?

不行。因無法確認主體一致性,故無法以一文多案號方式辦理變更。

 

同一外國申請人中文譯名不同,但外文名稱或姓名相同;或者中文譯名相同而外文名稱或姓名不同,可否用一文多案號方式辦理變更?

不行。因無法確認主體一致性,故無法以一文多案號方式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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