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先後提出二個以上外文本者,以最先提出之外文本為準。惟申請人聲明以後者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時,以後提出之外文本為準。若申請人同日提出二以上外文本者,應限期擇一外文本,屆期未擇一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外文本的目的在確認取得申請日之技術揭露範圍,並非確認其格式是否與我國規定者一致,且外文本提出後不得修正,因此外文本未依專利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標題、順序撰寫時,僅須補正之中文本依規定撰寫,並說明其內容不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即可。
申請人以優先權證明文件或外國專利公報作為外文本者,仍應符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第4條之規定,始得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例如,以美國臨時案之優先權證明文件替代外文本時,應注意是否有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等等取得申請日之要件。
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都是設計專利申請案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缺一不可。因說明書上至少應載明設計名稱,故外文本至少應有設計名稱及圖式,始可認具有說明書及圖式。至於申請書因不是外文本之一部分,故無法以申請書上之記載補充外文本不足之部分,否則將架空外文本應備內容之規定。
外文本的語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外文本,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必要圖式;新型專利申請案的外文本,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圖式;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外文本,應備具圖式,並載明其設計名稱。
申請人必須在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才可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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