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函請補正,是引用專利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如您認為所申請之專利案無補正之必要者,請來函申復。
102年1月1日新法施行後,已無須檢送申請權證明文件。申請權證明文件原規定於修正前專利法第25條第2項,惟新法施行後,已將該項刪除,故於102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已無該項規定。
102年1月1日新法施行後,已無須檢送申請權證明文件。
依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除優先權證明文件必須為正本外,都可以檢送影本,但當事人應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如果是舉發書證時,則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大陸地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之正體中文本,僅於本局認有必要而通知補正時,始須提出。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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