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圖式應註明圖號及符號,並依圖號順序排列,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
圖式可以不必編頁碼。
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元件(專利法施行細則23條第45條準用23條、第53條第3項),只要符合上開規定,不論電腦繪圖或人工繪圖都可以。
本局會通知申請人修正,申請人未修正者,於程序審查階段不會作申請案不受理之處分。進入實體審查階段若仍未依規定標示,是否會被認定與專利法第126條圖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規定不合,則由審查人員認定。
設計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以照片呈現,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設計有主張色彩者,應呈現其色彩;圖式中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呈現。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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