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或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發明或新型專利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或新型名稱。
二、技術領域。
三、先前技術: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
四、發明或新型內容: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五、圖式簡單說明: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
六、實施方式: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
七、符號說明:有圖式者,應依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
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發明或新型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不在此限。
詳請參照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參閱發明、新型填寫範例。
(1) 發明或新型專利,圖式應依圖號順序排列,並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或新型技術特徵之圖式為代表圖(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第45條準用21條);設計專利,應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式為代表圖(細則第54條)。依前述規定所指定之圖即為指定代表圖。
(2) 指定代表圖之目的為公眾利用及審查人員檢索前案時,得以快速檢閱專利內容概要,因此一般國際規定,由申請人先行指定,再由審查人員審認其指定是否合宜,若申請人未指定或指定不當,審查人員為維護公眾利益,得予更改(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第45條準用21條、第54條)。本局指定或修正後會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認有不妥,可以申復,但仍由審查人員作最後決定。
發明或新型摘要係說明書之概括與提要,其目的在於以簡短之文字,載明發明或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之手段及主要用途,並可得知創作的基本內容,且在各國多作為技術公開或檢索之用,所以字數不宜太長,以不超過250字為原則。如摘要已簡要敘明所揭露創作內容之概要者,雖字數超過250字,本局將不會以此為由,通知申請人修正。
摘要,應簡要敘明發明或新型所揭露之內容,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以及主要用途為限;其字數,以不超過250字為原則;發明有化學式者,應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之化學式。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如有英文摘要,請按中文摘要翻譯。
本局對申請人申請之專利案,原則上以書面通知為準。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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