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國籍人士無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由本局另行編碼外,本國人一律都要填寫,如未填寫,審查人員將通知補正。如果在限期內沒有補正,本局將給予臨時編號或核對本局資料庫內容最相近的人別代為填寫,但可能因同名同姓而影響資料的正確性。
無字數限定,但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內容。
可以。申請專利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簡體字本提出,且於本局指定期間內補正正體中文本者,以簡體字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書一定要用中文填寫。
至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則可先以外文本提出,但必須在本局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外文本之語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各項申請書應使用正體中文字,可手寫,亦可使用電腦編輯,以A4紙墨色打字或印刷。申請人或發明人、新型創作人及設計人之姓名或名稱應使用正體中文撰寫,惟如簡體字或日、韓漢字,翻譯為正體字確有困難者,基於尊重當事人姓名或名稱表示方式,可以使用簡體字或日、韓漢字。申請人及發明(新型創作、設計)人之外文姓名或名稱應以英文書寫為限,且其英文字體應以大寫為之。
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應使用正體中文撰寫,不得使用簡體字或日、韓漢字。應以墨色打字或印刷呈現,其撰寫應直式橫書、由左至右,以新細明體14號字體為之,英文字以Times New Roman 14號字,每頁並應於4邊各保留2公分之空白,並自第1頁起依序編號。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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