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書仍需重送,且應繳納變更規費300元。
每一專利申請案號,代理人不得逾3人,如經申請人同意委任複代理人者,亦計算在內。
申請人如已委任代理人3人,又另外特別委任其他代理人辦理單一事項者,如申請讓與登記、申請閱卷、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聯合)面詢、繳納年費等,因於該申請事項處理終結即結束委任關係,不須與原已委任之代理人合併計算,但該特別委任之代理人亦不得逾3人。
專利申請書上所載之代理人超過3人時,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如申請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視為未委任,嗣後該申請案相關事項將直接與申請人聯繫;如申請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專利申請案不予受理。
專利申請案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時「每案」委任之代理人不得超過3人(含複代理人),至於是否為同一事務所,則不限制。
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與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共同申請專利,該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仍應委任代理人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但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27條規定,選定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專利申請人為全體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並以書面通知本局,此時則可無須委任代理人。
中國大陸申請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申請專利。但如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並載明於申請書者,可以不委任代理人申請專利。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 |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 E-mail: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