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專利申請人必須是自然人或法人。
專利申請人應該是自然人或法人。獨資或合夥之「行號」,非屬權利義務之主體,不得為專利申請人。但可以代表人或全體合夥人為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
(1)如果是以分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專利者,因分公司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分公司與總公司之法人人格為單一不可分割,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故非適格之申請人,本局將通知以總公司作為申請人。
(2)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其提出專利申請時,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不過可以該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之負責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
(3)至於「外國公司」在總公司設立地以外之其他國家設立之分公司(簡稱外國分公司),倘依其據以設立地之國內法規定,該外國分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者,則得作為專利申請人。
(4)因此,以外國分公司作為專利申請人者,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得改以其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或檢附該外國分公司在設立地具有獨立法人格之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無法證明者,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指具名向本局提出專利申請之人,須為依法得獨立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之主體。除自然人及法人外,公立學校、政府機關或公營造物等具有獨立預算之公法組織,實務上承認得作為申請人,若對申請人適格性有疑義時,得通知其檢附組織規程進行審查。
專利申請案號目前為阿拉伯數字9碼,前3位數代表專利申請年份;第4位數代表申請專利之類別,1代表發明專利,2代表新型專利,3代表設計專利;第5到第9位數代表申請的順序流水號,每年從00001開始。
衍生設計申請案號編碼方式,以原設計申請案案號加上「D」及2位數,每案從01開始。
舉發案號編碼方式,以被舉發案案號加上「N」及2位數,每案從01開始。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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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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