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營業所者,須委任代理人辦理。
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可以自己辦理,亦可以委任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辦理。但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則必須委任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辦理。
※例外(審查基準1-4-1)
1.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專利,其中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27條規定,選定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專利申請人為全體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並以書面通知本局,此時可無須委任代理人。
2. 外國公司在台設有代表人及辦事處,或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以總公司名義提出專利申請時,如以其在台辦事處或分公司之地址為申請人地址,得不委任代理人。
目前實務對於是否為正體字之檢核基礎,是以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站(http://dict.revised.moe.edu.tw/)為依據,但在姓名部分,依據我國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故如為上述字典可見之中文字,亦可接受。至於簡體字或日、韓漢字如何轉換為正體字,本局尊重申請人之意願,並無統一譯法。如果將申請人或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姓名或名稱轉換為正體字確有困難,基於尊重當事人姓名表示方式,本局放寬申請人或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姓名或名稱可以使用簡體字或日、韓漢字。惟發明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仍應使用正體中文撰寫,不得使用簡體字或日、韓漢字。
發明是一種事實狀態,發明人一定是自然人,公司或學校不得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亦同。
可以。比照外國公司之規定。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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