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人如未成年者,申請書應由法定代理人(必須為父及母雙方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以最初提出之申請書所載為準,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應載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或名稱。申請後如須變更申請人,應檢送申請權讓與證明文件辦理讓與登記。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專利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如無委任代理人者,須指定1位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將通知申請人限期指定應受送達人,屆期未指定者,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同時將送達事項以副本通知其他人,並以送達於該第一順序申請人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申請專利時,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未載明者,因無法確認申請人及申請書中意思表示之主體及其效力,申請案將不予受理,但於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例外(審查基準1-5-1):
申請書未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惟依申請同時檢送之文件,已足以判明申請主體者,不影響申請日之取得,但仍須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記載完整之申請書。例如:申請書僅填寫外文姓名或名稱,欠缺中文譯名,或名稱雖不完整但足以辨別申請人,或申請同時檢送之相關證明文件上已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
(1).「醫療財團法人所設醫院」及「學校財團法人所設學校」,比照公立醫院及公立學校之行政慣例,可作為申請人。
(2).如以「分院」或其他如「醫護所」等名稱者,應依個案判斷,請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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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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