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要一致,若不一致本局將個案認定是否應補正與申請書一致之簽名。
委任書是委任人及受任人之契約,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ㄧ致即可,委任書只是ㄧ種證明文件,申請專利時,委任人及受任人雙方如有合意,惟來不及簽署委任書,而聲明後補,嗣後補正委任書時,委任書中簽署日期即可能晚於申請專利日期,通常是可以接受的。
申請人是甲公司,其代表人為乙公司時,委任書只要蓋申請人甲公司大章及代表人乙公司大章即可。
委任書撰寫並無固定格式,申請人委任代理人時,所檢附之委任書,應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委任書應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章;如委任書僅有委任人(申請人)簽章,但代理人已於申請書上簽章者,可認雙方意思合致,此時委任書僅有委任人簽章亦可。
代理權限的範圍,由本人自由決定,可為單一特定事項之代理,即僅代理為某特定行為,亦得概括代理,即概括授權為一切代理行為。採概括代理時,代理人就受任之專利申請案件得為全部程序行為,但選任或解任代理人、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分割案、撤回改請案、撤回再審查申請、撤回更正申請、撤回舉發案或拋棄專利權,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特別委任事項得於委任書上一併載明,不須單獨提出。若原委任書上未載明,嗣後辦理須特別委任之事項(例如撤回)時,應提出載有特別委任權限之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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