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外文本之目的在確認取得申請日之技術揭露範圍,並非確認其格式是否與我國規定者一致,且外文本提出後不得修正,因此外文本未依專利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標題、順序撰寫時,僅須補正之中文本依規定撰寫,並說明其內容不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即可,不需中文本和外文本的段落編號一致。
超過第100段後會變成5碼,是使用WORD版本的問題,申請人於編寫說明書時如有上述問題,可至本局局網首頁→ 專利 →申請資訊及表格→ 其他參考注意事項之段落編號設定教學取得處理資訊。
(1)目前並無強制說明書一定要有段落編號,但為利於審查、申復、修正或訂正時,載明或引用說明書中相關段落之需要,建議申請人最好於說明書各段落前,以置於中括號內之連續四位數之阿拉伯數字編號依序對應排列,如[0001]、[0002]、[0003]...等,以明確識別每一段落。
(2)段落編號,顧名思義,即以每一段落文字依序編寫一段落編號為原則。惟申請人為求語意連貫,認為一段落須由數段落文字組合時,亦得以數段落之文字編寫一段落編號。如符號說明共用一段落編號即可,無須每一符號編寫一段落編號。
設計說明書及圖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設計專利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計名稱。
二、物品用途。
三、設計說明。
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物品用途或設計說明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
詳請參照本局局網首頁→ 專利 →申請資訊及表格→ 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參閱設計填寫範例。
申請專利之技術內容以化學式、數學式或表呈現時,應置於說明書或圖式?
答:化學式、數學式或表(table)等技術內容,若無法記載於說明書內文時,得加註如式一、表一等編號說明,記載於說明書之最後部分。若上述技術內容無法記載於說明書時,得記載於圖式中,惟應註明如圖一、圖二等圖號,並符合專利法施行細則有關圖式之相關規定。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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