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只能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案之發明(新型)說明書、圖式有部分缺漏,本局將通知申請人補正,並依申請人後續行為態樣處理如下:
(1)經申請人補正齊備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2)申請人申復缺漏不影響實質技術內容之揭露而不補正者,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3)申請人補正,同時主張補正部分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並經本局審認核可者,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4)補正後又在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撤回全部補正之內容,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5)逾指定期間未補正亦未申復,申請案不受理。
不影響申請日,可後補申請人ID。
申請日應以書件、物件或電子文件送達本局之日為準(如利用中華郵政公司郵寄時,以郵寄之日為準)。可能影響取得申請日有下列情形:
(1)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一完全缺漏:
申請人申請專利時,如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其中一項完全未檢送,本局將通知申請人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2)說明書或圖式有部分缺漏:
說明書及圖式有部分缺漏者,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3)申請書未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或填寫人別錯誤,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發明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新型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設計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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