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之圖式應具備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主張設計之外觀,並不一定要有立體圖,才能取得申請日。但如果缺立體圖會影響設計之充分揭露,可能會構成不予專利之事由。
申請人如果用修正方式,將原本缺漏的說明書頁數、圖式簡單說明,或缺漏的圖式補進來,並聲明缺漏之部分不影響實質技術揭露時,可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但如果修正部分經實體審查認有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時,須承擔不予專利的後果。如果申請人在修正時沒有聲明缺漏之部分不影響實質技術揭露者,該修正視為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經通知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有部分缺漏之情事後,如申復缺漏之部分與申請專利實質技術內容之揭露無關而無須補正者,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並就現有資料續行審查。
專利說明書圖式簡單說明載有圖式,惟申請時未附圖式,或圖式簡單說明的圖式數目與實際圖式數目不符時,處理方式及法效如下:
處理方式 |
法效 |
補正 |
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
主張補正部分已見於優先權 (不能增加新標的) |
以原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
申復不影響技術內容之揭露 | 以原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但新型圖式不得全部欠缺 |
未補正亦未申復 | 申請案不受理 |
補正後撤回全部補正文件 | 以原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但新型圖式不得全部撤回(一定要有圖留下) |
發明或新型圖式完全未檢送,惟主張補正之圖式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並經本局審認核可者,可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設計圖式為揭露設計內容及認定其專利權範圍的核心文件,如完全漏送時,只能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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