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日指申請人備齊申請專利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專利申請日攸關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時點。
撤回專利申請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1)由代理人辦理撤回者,須有申請人特別委任(委任書註明有撤回權限)
(2)申請撤回一律不退還申請費。但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
(3)申請人如有2人以上者,撤回申請時應共同連署。申請人簽章須與卷存資料一致。
(4)申請實體審查,不得撤回。
(5)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撤回。
(6)申請分割或改請,不得撤回。
(7)發明專利申請案,在申請日(優先權日)15個月後申請撤回者,申請案仍予以公開。
申請撤回,自書面意思表示到達本局即生撤回效力。若申請人嗣後來函欲變更其撤回之意思,因已生撤回效力,無法受理其意思變更;惟其變更撤回之書面意思表示,在其撤回申請到達本局之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申請案撤回申請書」) 。
不行。專利要件的審查是以申請日揭露之技術為基礎,與申請日前之先前技術進行比對。由於技術不斷的推陳出新,如果允許申請人在申請日後加入新的技術內容,卻仍以原來的申請日為審查基準時點,將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結果。因此,專利申請案之修正,僅能就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內始得為之。如果申請人已申請專利之技術有新的改良,可就新技術另提一件後申請案,或是在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自先申請案申請後12個月內),將先申請案的內容合併在後申請案提出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之次日)起18個月後,本局會將該申請案公開,到時任何人都可以看得到。
新型及設計專利申請案要等到核准,且申請人向本局申請領證後,才會公告,到時任何人都可以看得到。
為提高行政效能及加強便民措施,本局要求承辦人儘可能一次完整的告知申請人。如有上述情形,敬請提供具體案號,本局將查明實情並作檢討處理。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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