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張國內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若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各先申請案均應載明。
(2) 在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
A. 自先申請案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當日已逾12個月。
B. 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已經主張過國際或國內優先權。
C. 先申請案是分割案或改請案。
D. 先申請案為發明,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
E. 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
F. 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
不可以。專利申請案如為不受理處分,本局不予發給「優先權證明文件」。
可以。(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優先權證明書申請書」)。
專利案在國內申請後也想到國外申請,由於技術公開後,即喪失新穎性,所以一定要在我國公開或公告該專利前至國外申請。惟如果到WTO會員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申請,可以在我國之專利申請案申請日後12個月內(設計為6個月)向WTO會員或互惠國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優先權,一經認可優先權,專利要件之判斷即以在我國之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為準。(具體狀況仍應視各國專利法之規定)
為便利申請人,就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正式實施前16個月內,曾申請過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案件,智慧局已主動產生「存取碼」,申請人/代理人可以使用e網通會員帳號及有效憑證直接於智慧局e網通網站「我的案件」(https://tiponet.tipo.gov.tw/TipoMenu/)功能下自行查詢,不用再另以書面提出申請。如果之前沒有申請過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案件,則需要另以書面提出申請。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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