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發明不予專利之初審審定,可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備具理由書,向本局申請再審查。
自96年1月1日起,所有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之專利申請案,原則上都會製作「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併同「審查意見通知函」或「核准審定書」寄給專利申請人。惟專利申請案或其請求項中有屬於下列情形時,審查人員會先以審查意見通知函通知申請人,待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說明書後,若可排除下列事項時,將於後續審查程序檢附檢索報告;若申請人未提出申復、修正或未排除下列事項時,則將不製作「檢索報告」逕予審定。
(1) 發明為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者。(專利法第21條)
(2) 為專利法規定不予發明專利者。(專利法第24條各款)
(3) 專利說明書發明說明未明確且充分揭露發明技術特徵內容,導致無法瞭解發明內容者。(專利法第26條第1項)
(4) 為非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者。(專利法第22條)
(5) 與另一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為相同之發明。(專利法第31條)
(6) 不符發明單一性規定者。(專利法第33條)
(7) 實質上非為兩個以上之發明而為分割申請,該分割案以不符分割之實體要件處分不准分割時。(專利法第33條)
(8) 申請專利所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修正內容,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專利法第43條第2項)
無需提出申請。專利申請案提出實體審查申請後,專利審查人員於審查程序中會製作「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併同「審查意見通知函」或「核准審定書」寄給專利申請人。
檢索報告中記載內容包括:申請案之案號、申請日、優先權日、國際專利分類號(IPC)、檢索國際專利分類號(IPC)範圍、檢索使用資料庫名稱、關聯性代碼、引用文獻資料與相關段落處及相關聯請求項等內容。
關聯性代碼之意義說明如下:
代碼X:單獨引用即足以否定發明新穎性或進步性之特別相關文獻。
代碼Y:結合一篇或多篇其他文獻下,足以否定發明進步性之特別相關文獻。
代碼A:顯示一般技術水平而不能否定發明新穎性或進步性之文獻。
代碼D:申請案之說明書中已記載之文獻。
代碼E:申請在先、公開/公告在後之本國專利文獻。
代碼O:關於口頭揭露、公開使用、販賣或展覽陳列之文獻。
代碼P:介於申請日與優先權日間公開之文獻。
代碼L:其他理由所引用之文獻。如違反專利法第31條規定先申請原則及一案兩請之專利文獻及其他文獻。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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